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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文學館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文學館處務規程規範國立臺灣文學館的組織、業務、會議、文書、會計、出納、財產及研究事項等相關事務,以確保文學館有效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0-15・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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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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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研究組。 二、典藏組。 三、展示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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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及人才培育。 二、臺灣文學數位人文平台建置及研究。 三、臺灣文學譯述、推廣及出版。 四、文物徵集、入藏評估及藏品詮釋。 五、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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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藏品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研究、應用及人才培育。 二、典藏資料完備、數位典藏加值應用之規劃及執行。 三、圖書資料採訪及編目。 四、圖書資源蒐集、管理及讀者服務。 五、其他有關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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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學展示之研究、策劃執行、導覽規劃及人才培育。 二、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國內外展示交流合作。 四、學習推廣方案之規劃及運用。 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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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公共關係經營、館際交流及相關人才培育。 二、品牌行銷、商品開發及管理。 三、文學獎辦理及創作環境優化。 四、志工服務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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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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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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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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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臺北分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北分館之館舍營運管理及設備維護。 二、臺灣文學之跨域研究、展演及推廣。 三、臺北分館志工服務管理。 四、其他有關臺北分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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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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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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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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