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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規程規範國立臺灣文學館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旨在落實文學館的設立目的,建立有效的組織架構,以推動臺灣文學的保存、研究、展覽及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0-1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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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譯述、編輯及出版。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調查蒐集及典藏。 三、臺灣文學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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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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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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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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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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