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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規範了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的組織、職權、任務、會議等相關事項,以確保中心有效推動工藝研究、發展與推廣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1・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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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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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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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設計組。 二、技術組。 三、行銷組。 四、研究及展覽組。 五、典藏及資訊組。 六、美學推廣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十一、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十二、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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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設計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產業研發設計發展之規劃及輔導。 二、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三、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四、工藝產業創新育成。 五、異業結盟合作開發。 六、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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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技術運用人才培育。 二、工藝技術試驗分析及研究應用。 三、地方特色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四、工藝工坊管理維護及營運。 五、其他有關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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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品牌形塑及經營管理。 二、工藝產業行銷通路拓展及管理。 三、工藝產業策略聯盟。 四、工藝產業資源調查及整合。 五、建立工藝產品評選制度。 六、國內外商展策劃辦理。 七、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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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研究及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史料蒐集及文化研究。 二、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三、策展及導覽培訓。 四、展場運作、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研究及展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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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典藏及資訊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作品之徵集蒐藏、保存維護及推廣應用。 二、工藝圖書徵集、諮詢服務、借閱流通及交流推廣。 三、資訊網路軟硬體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管理。 四、其他有關典藏及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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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美學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文化美學推廣。 二、工藝知識流通及出版品編印發行。 三、工藝社群網絡建置及合作交流。 四、媒體宣傳策劃。 五、其他有關美學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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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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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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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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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當代工藝、設計及文化之國際交流。 二、推介青年工藝家參與國際競賽、駐村及交流展覽。 三、辦理國內外工藝、設計競賽活動。 四、辦理當代工藝、設計趨勢新知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五、展售臺灣特色工藝品及臺灣設計品牌精品。 六、其他有關當代工藝設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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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多媒材創新研發。 二、跨媒材設計及技術人才培育。 三、跨媒材資源合作開發。 四、其他有關多媒材研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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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苗栗地區工藝產業調查研究及資源整合推廣。 二、苗栗地區工藝工坊產業輔導。 三、苗栗園區工坊管理營運及技藝培訓。 四、苗栗工藝美學推廣。 五、其他有關工藝產業研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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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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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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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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