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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規範國立臺灣圖書館的設立、任務、組織及人事事項,旨在建立圖書館組織架構,以推動圖書館事業發展,滿足社會大眾對圖書資訊的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廣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及推廣,特設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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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之選擇採訪、分類編目及交換贈送。 二、圖書資訊之閱覽流通、視聽教育、親子共學及視障服務。 三、圖書資訊之參考諮詢、特藏閱覽、典藏維護及微縮服務。 四、社教、藝文活動之辦理與臺灣學資料之研究、推廣及系統規劃建置。 五、陽明山中山樓之規劃、維護及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臺灣學資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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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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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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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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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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