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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規範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目的是使博物館有效推動臺灣史前文化研究、保存、教育及推廣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詮釋臺灣史前文化,從事臺灣與周邊地區考古、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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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研究、典藏、遺址現地保存及學術交流合作之推動。 二、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與南島語族相關之展示、教育推廣及出版。 三、館務規劃、館區興建營運、各項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景觀規劃之統籌及管理。 四、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票務管理及社教、藝文活動之企劃執行。 五、其他有關臺灣史前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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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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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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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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