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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規範國立臺灣博物館的組織、業務、文物蒐集、典藏、研究、展覽、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博物館有效推動臺灣自然與人文資產的保存、研究與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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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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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教育推廣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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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相關調查、研究。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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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典藏政策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典藏品登錄、蒐藏、維護及修復工作之執行。 三、蒐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藏品之研究及加值應用開發。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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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展館空間發展與環境監控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展示主題規劃之擬訂及執行。 三、展場施作、監督及維護管理。 四、展品徵集與展示陳列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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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推廣政策與營運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理。 三、圖書、出版及資訊管理。 四、公共關係、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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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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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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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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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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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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