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與文化
›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規範國立臺灣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職掌及人事等事項,旨在使博物館有效推動文物蒐集、研究、保存、展覽及教育等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教育與文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