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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規範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的組織、職責、業務範圍、人員編制及管理等事項,旨在健全樂團組織,促進臺灣音樂文化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1-0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臺灣音樂文化藝術、培育音樂人才、保存音樂資料及推廣音樂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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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音樂演奏。 二、音樂研究發展。 三、音樂之輔導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音樂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音樂演奏及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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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團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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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團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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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團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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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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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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