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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規範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等事項,旨在確保該館有效推動生活美學相關業務,提供優質服務與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04・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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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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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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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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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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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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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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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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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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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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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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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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