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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規範國立編譯館的組織、職責和運作,目的在於明確該館的任務、權責和內部管理,以有效推動國家語言文字的編譯和推廣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編譯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學術文化書籍及教科圖書之編譯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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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一、關於本國文化之重要圖書。 二、關於世界學術之名著。 三、關於各國新近出版之科學書籍。 四、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圖書。 五、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六、關於學術名詞及其他工具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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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一、關於學術專著。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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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 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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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立編譯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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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 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至十人,均由 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 十五人,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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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立編譯館得分組辦事,並得分設委員會,每組置主任一人,每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編纂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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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 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 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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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立編譯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學術專家 充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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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國立編譯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 ;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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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國立編譯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 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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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國立編譯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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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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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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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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