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規範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目的是使該館能有效推動科學工藝教育、研究及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應用科技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對大眾、各級學校科技教育之推廣、協助等有關業務,特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 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