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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的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和權責,以確保博物館有效推動科學工藝教育、研究和展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應用科技文物與 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科技教育之推廣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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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蒐藏研究組: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保存、研究、鑑定及學術交流 等事項。 二、展示組: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 維修及管理等事項。 三、科技教育組:科技教育活動之規劃、執行與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 行等事項。 四、公共服務組:宣傳、行銷、票務、導覽、觀眾服務、志工服務及社區 關係發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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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資訊、法制、印信、文書、總務、出納 、保管、安全、機電、營繕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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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襄理館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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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置主任、技正、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專員、組員、技士、解說 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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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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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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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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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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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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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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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館為應業務諮詢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 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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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館為業務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地區研究及服務中心;所需工 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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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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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館籌備處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規程 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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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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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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