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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規範國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終身教育相關事項,包括教育目標、課程規劃、師資聘用、經費運用等,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8-11・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依其機構專業特性及社會教育功能,配合社會需求辦理終身教育,提供終身學習機會,以增進國民知能,提升生活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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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應衡酌本機構教育資源及設備規劃開設,或結合相關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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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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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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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社教機構終身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非學分班得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學分班由合作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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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學分班,應擬具計畫書,並報本部備查;其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地點、招收對象、名額、方式及經費概算等項目。 社教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各項終身教育辦理情形報請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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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社教機構為辦理終身教育,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專責單位,所需人員由現有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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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經費收支均應編列預算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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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考核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之成效。 本部對辦理終身教育成效優良之社教機構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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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立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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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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