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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規範籌備處的組織、業務、會議、文書、會計、出納、財產及物品管理等事項,目的是使籌備處有效運作,以順利完成設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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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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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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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 一、研究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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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二、本處發展方向與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三、海洋科學、海洋科技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展品製作、購置、 安裝與相關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四、資訊業務之維運及管理。 五、出版、圖書、期刊、志工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六、海灣環境監測與生物資源保育、復育、蓄養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海洋科學與科技展示及教育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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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博物館營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本處建物與公共、研究設施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營繕工程、建物之公共安全及機電維護。 四、本處環保、勞工安全及消防安檢。 五、其他有關工程營繕及公共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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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機要、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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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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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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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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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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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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