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規範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歷史文物與相關史料的蒐集、研究、保存、展示及教育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典藏、展覽、教育推廣及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