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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規範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職權及人事等事項,旨在建立博物館的組織架構與運作規範,以有效推動歷史文物收藏、研究、教育及展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6-1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依社會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隸 屬教育部;掌理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之採集、保管、考訂、展覽、推廣教育 及有關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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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研究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蒐集、研究、考訂及出版事項。 二、展覽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陳列、規劃及展覽維護等事項。 三、典藏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保管、建卡、點驗、修護及典藏事項 。 四、推廣教育組:關於歷史文物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及國內外交換巡迴展出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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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庶務、財產保管、營繕工 程、警衛安全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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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比照專科以上學 校校長之資格聘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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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置組主任四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至等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組員九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 職等,其中組員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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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館置研究員二人、副研究員二人、編譯四人、助理研究員六人、助理編 輯六人、導覽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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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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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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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 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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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館為應學術研究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委員 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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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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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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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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