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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暨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規範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運作方式,旨在確保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以推動國立暨南大學的設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8-09・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暨南大學,特設國立暨南大學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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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暨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暨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暨南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暨南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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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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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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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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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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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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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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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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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於國立暨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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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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