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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規範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的組織、業務、播音節目製作、播放及人事管理等事項,以確保電臺有效推動教育宣傳及廣播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2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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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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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節目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節目之企劃與製作事項。 三、節目文稿之編撰、審核事項。 四、節目錄製與導播事項。 五、特別節目及宣傳節目之製作與播出事項。 六、本臺與分臺聯播節目之協調連繫事實。 七、節目播出之編排事項。 八、節目播出之審、監聽事項。 九、節目圖書、參考資料及有聲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建教合作之辦理事項。 十一、節目之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二、節目內容紀錄統計分析與異動等之整理表報事項。 十三、音樂著作使用之處理事項。 十四、廣播執照換發申請書之編擬事項。 十五、節目播講人或製作主持人之聘請與連繫事項。 十六、廣播教材與節目叢書之編輯事項。 十七、節目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八、節目製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九、節目諮詢委員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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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新聞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政策之規劃研議事項。 二、新聞採訪、編輯、編譯與播報事項。 三、新聞稿之編寫與審核事項。 四、新聞節目之企劃、錄製與導播事項。 五、新聞節目文稿之編撰與審核事項。 六、新聞事件、重要活動之現場轉播事項。 七、新聞節目品質之管制事項。 八、政令宣導成果資料之綜合統計與表報填列事項。 九、輿情反應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新聞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一、新聞節目製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二、新聞連絡人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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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機務施政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廣播機務工程之設計與規劃研擬事項。 三、廣(轉)播頻率之選用與申請事項。 四、廣播機件之設計及裝置事項。 五、廣播設備之測試與檢驗事項。 六、廣播設備之定期保養事項。 七、廣播發射、成音暨轉播系統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八、自備電源設備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九、廣播機務與工務紀錄與報告之統計事項。 十、廣播器材設備補充之申購、檢驗事項。 十一、廣播器材設備修護或報廢之簽辦事項。 十二、廣播器材設備調撥與領用事項。 十三、庫存備用廣播器材設備之管理與登記事項。 十四、聽眾收聽困難等工務問題處理事項。 十五、技術人員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六、廣播機務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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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服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臺行銷推廣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電臺推廣活動之規劃與辦理事項。 三、聽眾意見調查研究之規劃、研擬與執行事項。 四、聽眾信件、電話之服務與建檔管理事項。 五、節目叢書、節目表及節目活動訊息之發送事項。 六、本臺公共關係之推動事項。 七、研究推廣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八、研究推廣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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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資訊業務實施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業務電腦化系統之規劃、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電腦系統硬、軟體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四、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電腦系統使用之安全管制及效率評估事項。 六、資訊應用、諮詢服務及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七、電腦系統文件之維護與管理事項。 八、資訊業務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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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相關工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二、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事項。 三、年度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年度業務檢查與視察之簡報事項。 五、年度計畫列管項目管制與考評辦理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處理事項。 七、本臺顧問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八、臺務會報紀錄整理及結論、決定事項管制與追蹤考核事項。 九、大事紀要之彙陳及臺史編撰事項。 十、工作績效月報表及其他月、年報表之彙報。 十一、印信與典守事項。 十二、公文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十三、營繕工程及房舍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十四、設備及物品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十五、財產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出納、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七、警衛、技工、工友之管理及福利事項。 十八、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十九、公教住宅貸款之承辦事項。 二十、車輛之管理維護事項。 二十一、環境整理與美化之辦理事項。 二十二、消防安全管理維護事項。 二十三、安全維護設施之規劃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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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組織編制、員額、職務之設置與歸系、異動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之辦理事項。 四、人事革新及人力規劃之辦理事項。 五、職員俸給、待遇及福利之辦理事項。 六、職員考核、差假、勤惰及獎懲之辦理事項。 七、職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八、職員退休、撫卹、資遣、養老、公保及全民健保等之辦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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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與編報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編報事項。 三、工作績效及進度季報之編報事項。 四、經費預算之控制執行與收支憑證之審核及結報送審事項。 五、會計記帳憑證之編報、帳冊之登記與會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六、財物購置、變賣及營繕工程等監辦事項。 七、代辦業務之收支審核事項。 八、關於會計文書、人事之處理事項。 九、兼辦統計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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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第 11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推行教育廣播政策。 二、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連繫事項。 四、代表本臺出席各項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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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副臺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臺長推行教育廣播事項。 二、襄助臺長綜理本臺行政業務。 三、襄助臺長處理本臺與分臺工作協調與聯繫事項。 四、代理臺長出席會議。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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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組、服務中心、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服務中心、室業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組、服務中心、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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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秘書、工程師、編審、編譯、編輯、分析師、副工程師、副研究員、專員 、管理師、助理編輯、編導、助理工程師、助理研究員、採訪員、組員、 助理編導、技術員、播音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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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對各該上級機關主管人員負責,並依法受臺 長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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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臺對外行文,以本臺名義行之。本臺各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 責,以各組、服務中心、室名義對內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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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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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臺職員之工作,由臺長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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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各組、服務中心、室內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 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臺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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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臺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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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第 21 條
本臺設臺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會中結論決議事項,本臺職員應貫徹執 行,其執行情形應追蹤檢討,每年終了舉行年終工作檢討會一次。前項會 報以臺長為主席、副臺長及各單位主管、秘書室業務承辦人出席,必要時 得邀請各分臺長出席。單位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派適當人員參加,但 須經臺長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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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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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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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