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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規範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的設立、任務、業務範圍、組織及人事等事項,目的是為了推動教育廣播事業,促進教育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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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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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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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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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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