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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規範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的組織、任務、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建立教育廣播電臺的組織架構,促進教育廣播事業的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隸屬教育部,掌理全國教育廣播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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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 四、推廣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會教育。 六、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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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 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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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營繕、採購 、器材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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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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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臺置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三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工程師 一人,編審一人,編譯一人,編輯二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副工程師三人,副研究員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五人,助理研究員一人,採訪員四人至六人,組員 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 理編導三人,技術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播音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編導一人,技術員十四人,播音 員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前項編審、編譯、編輯、副研究員、編導、助理研究員、助理編輯、助理 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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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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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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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臺為施行全國教育廣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分臺及轉播站或發射臺。 前項分臺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轉播站或發射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分 臺所定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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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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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臺得聘請國內外專家或專業人員三人至五人為顧問,十人至十五人為新 聞連絡人;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新聞連絡人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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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臺辦事細則,由本臺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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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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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