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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規範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的設立、組織、職責、業務範圍等事項,以確保教育廣播電臺分臺有效運作,提供優質的教育廣播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2-30・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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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總臺)所屬各分臺(以下簡稱分臺)處理業 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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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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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副工程師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工務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工務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及調 整。 三、分臺工務人力調度、機務班務編排、緊急搶修等事項。 四、分臺電腦運作、資訊自動化等事項之督導。 五、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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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編導輔佐分臺長處理分臺節目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分臺年度節目製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分臺節目編排、節目內容審查、節目人力調度、節目業務聯繫處理等 事項。 三、分臺地方新聞採訪、錄音、編輯、播報事項之督導。 四、節目推廣、交流業務及聽眾服務事宜之策劃、督導。 五、支援節目製播及新聞播報。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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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採訪員之職掌如下: 一、地方新聞、資料之採訪、撰稿、錄音、編輯、播報等事項。 二、各級政府(教育)機關、學校、社會機構、學術團體、社團等之新聞 連絡人。 三、新聞及社教節目之製播。 四、反映民情、分臺節目政策之建議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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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助理工程師(甲種分臺適用)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分臺年度工務工作計畫之推展。 二、協助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 及調整。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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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技術員之職掌如下: 一、分臺廣播設備之操作、維修、保養等事項。 二、各項機器設備保修、維護紀錄之登載。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分臺電腦網路、資訊設備之裝置、操作、測試、維修、保養、調整等 事項。 五、配合節目人員錄音。 六、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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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播音員之職掌如下: 一、製作及主持分臺各項社教節目。 二、支援學校廣播社團師資及訓練。 三、各項社教節目資料蒐集、整理、建檔。 四、辦理節目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兼辦分臺行政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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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管理員由適當人員兼任(辦),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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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會計員由適當人員兼任(辦),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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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議
第 12 條
分臺臺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分臺長主持,會報 紀錄陳報總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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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分臺每年召開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分臺 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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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14 條
總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由總臺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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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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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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