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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規範學校的組織、職權、任務和人員編制等事項,旨在建立學校完善的組織架構,以推動戲劇藝術教育和人才培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8-19・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之組織,悉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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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校以培育國劇、綜藝、劇藝音樂及劇藝服裝道具專業人才,並授與劇藝 和劇藝服裝道具製作知識與技能,以達宏揚國粹藝術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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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分設國民小學高級部、國民中學部、高級劇藝部、修業年限分別為二 年、三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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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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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科、組及軍訓人員。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研究推廣處:設研究、推廣二組。 五、國劇科:設劇藝、音樂、容粧佈置三組。 六、綜藝科:設技藝、教材二組。 七、劇藝服裝道具科:設服裝設計製作、道具設計製作二組。 八、劇藝音樂科:設樂藝、教材二組。 九、軍訓人員:視學生班級數之多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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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各處、科、組之職掌如左: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課業考查、教學設備及學籍等事 項。 (一) 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及課業考查等事項。 (二) 註冊組:掌理學籍及成績考查等事項。 (三) 設備組:掌理教學設備及教學器材等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學生訓育、生活輔導及體育衛生等事項。 (一) 訓育組:掌理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及群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二) 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生活輔導、宿舍管理及德育成績考查等事項 。 (三) 體育衛生組:掌理學生體育、課外運動、學校衛生及學生保健等事 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一) 文書組:掌理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二) 事務組:掌理物品採購、校舍修繕、技工及工友管理及校舍、物品 、財產之保管及登記轉移等事項。 (三) 出納組:掌理現金出納、票據契約、證券之保管及轉移等事項。 四、研究推廣處:掌理國劇、綜藝之研究、推廣及改進教學等事項。 (一) 研究組:掌理國劇、綜藝之教學研究及實驗改進等事項。 (二) 推廣組:掌理國劇、綜藝之推廣等事項。 五、國劇科:掌理國劇教學等事項。 (一) 劇藝組:掌理國劇課程配當、教材編撰、教具調配及實習演出等事 項。 (二) 音樂組:掌理國劇音樂教學、唱念練習及配合演出等項。 (三) 容粧佈置組:掌理容妝箱管、劇藝教學及燈光、音效、幻燈、舞台 佈置及舞台管理等事項。 六、綜藝科:掌理綜藝教學等事項。 (一) 技藝組:掌理綜藝課程配當、教具調配及實習演出等事項。 (二) 教材組:掌理綜藝教材編撰、教具設計維護及保管等事項。 七、劇藝服裝道具科:掌理劇藝服裝道具教學等事項。 (一) 服裝設計製作組:掌理國劇、綜藝戲服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等 事項。 (二) 道具設計製作組:掌理國劇、綜藝道具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等 事項。 八、劇藝音樂科:掌理劇藝音樂教學等事項。 (一) 樂藝組:掌理劇藝音樂課程配當、教具調配及實習演出等事項。 (二) 教材組:掌理劇藝音樂教材編撰、教具設計維護及保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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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各處、科各置主任一人,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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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各處、科之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生活輔導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 外,總務處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其餘各組組長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 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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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佐理員若干人,依法令之規定辦理本校歲計 、會計及統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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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本校人事管理業務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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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校置秘書、專任教師、技士、護士、幹事、輔導員、書記等各若干員, 其員額編制表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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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教育部派任及會計、人事人員、軍訓 教官、護理教師另有規定外,其餘教職員依法令規定由校長聘派後,報請 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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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校附設實驗國劇團及綜藝團,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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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校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處、科、室主任、秘書、組長、軍訓教官、專任 教師代表及校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 革新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處、科、室主任、秘書、組長、軍訓教官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等事項,每星期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科主任、組長、軍訓教官、全體教師或其代 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學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四、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秘書、組長、軍訓教官及各班導師組成之, 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實習會議:由校長、處、科、室主任、組長、全體劇藝教師組成之, 校長或科主任為主席、討論劇藝、實習演出及服裝道具教學等事項,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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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校設左列各種委員: 一、訓育委員會:由校長、處、科、室主任、軍訓教官及導師若干人組成 之,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秘書,研討訓導等事項。 二、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處、科、室主任、輔導教師、軍訓教官、 輔導員二人 (男女各一) 及醫師或護士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 者蒞會指導,校長為主任委員、輔導教師為執行秘書,研討輔導工作 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三、顧問委員會:邀請校外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研 討學校發展、教材、實習演出及學生未來就業等事項,每學年至少開 會一次。 前項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受聘之委員與會時得支給出席費與 交通費。 四、本校視實際需要,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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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校辦事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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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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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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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