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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規範國立國父紀念館的設立、任務、組織、編制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國父紀念館,推動國父思想研究、宣傳和教育。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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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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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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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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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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