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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規範學校內部組織、職權及運作事項,旨在建立學校行政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以提升學校治理效能,促進藝術戲劇教育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8-19・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發揚傳統文化,傳授藝術知能,並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特依 職業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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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校設初級部、中級部、高級部,修業年限分別為二年、三年、三年。初 級部相當國民小學五、六年級,中級部相當國民中學,高級部相當職業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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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並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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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設學生輔導室,掌理學生心理及學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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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教學科目,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 一、傳統戲劇科。 二、音樂科。 三、舞蹈科。 四、劇場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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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必要時得由國立國光劇團團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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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辦理校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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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除總務處所屬 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處、室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專任教 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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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校各科置主任一人,其分組教學者,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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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校置教師、技術或專業教師、醫師、營養師、生活輔導員、技士、幹事 、護士、管理員、技佐、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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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校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其遴選、介派、遷調,依教育部之規 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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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 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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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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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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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 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學校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 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軍訓教官組成之;校 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事項;每二週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各科主任、訓導主任、軍訓教官及全體教師 或其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全校教學及圖書、儀器設備 備購置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實習輔導會議:以實習輔導處主任、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實習科目 教師及技術人員組成之;實習輔導處主任為主席,討論實習輔導有關 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科務會議:由各科主任、該科組長及教師組成之;科主任為主席,討 論該科教學、實習演出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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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校得應校務發展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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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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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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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