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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國立國光劇團的組織架構、業務範圍、人員編制及職責權限等事項,旨在建立劇團的運作秩序與管理機制,以推動傳統戲曲藝術的發展與傳承。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11・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延續傳統戲劇及推動藝術教育,特設國立國光劇團 (以下簡稱本 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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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團設四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出組:節目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二、製作組: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三、研究推廣組: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宣 傳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印信、機要、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 產管理、法制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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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襄理團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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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團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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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劇藝指導人員:藝術總監、導演、編纂、製作經理、設計師、排練指 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及舞台監督。 二、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三、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師、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 樂指導、助理技術指導及助理舞台監督。 四、專業劇藝人員:容裝、箱管、字幕、舞台、燈光及音效。 前項各類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按其專長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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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團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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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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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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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團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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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三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用及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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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 │ │ │ │格聘任。 │ ├──────┼───┼──┼────────────────┤ │副團長 │簡任 │ 一│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主任秘書 │簡任 │ 一│ │ ├──────┼───┼──┼────────────────┤ │組長 │薦任至│ 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簡任 │ │ │ ├──────┼───┼──┼────────────────┤ │室主任 │薦任至│ 一│ │ │ │簡任 │ │ │ ├──────┼───┼──┼────────────────┤ │研究員 │聘任 │ 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 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 一│ │ ├──────┼───┼──┼────────────────┤ │組員 │委任或│ 三│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二│ │ ├──────┼───┼──┼────────────────┤ │書記 │委任 │ 二│ │ ├─┬────┼───┼──┼────────────────┤ │人│主任 │薦任 │ 一│ │ │事├────┼───┼──┼────────────────┤ │室│助理員 │委任 │ 一│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政風室「助│ │ │ │ │ │理員」職稱合併計給)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 一│ │ │計├────┼───┼──┼────────────────┤ │室│佐理員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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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團得附設各劇種之演藝團隊;其設置要點,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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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由團長、副團長、主任秘書、藝術總監、各組、 室主管、編纂、排練指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團員代表及 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本團研究、發展等事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 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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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團設團員評鑑委員會,由藝術總監、各組、室主管、排練指導、音樂指 導、技術指導、舞台監督及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 由藝術總監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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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團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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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傑出劇藝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 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其酬勞支付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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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國立國光劇團編制表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二職等辦理;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 │ │ │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副團長 │簡任│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辦理;必要時│ │ │ │ │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 │ │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組長 │ 至 │ 三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必要│ │ │ │ │時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 │ │ │員兼任。 │ ├──────┼──┼───┼────────────────┤ │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 │室主任 │ 至 │ 一 │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簡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研究員 │聘任│ 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副研究員 │ │ │ │ ├──────┼──┼───┼────────────────┤ │助理研究員 │聘任│ 十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助理 │ │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組員 │委任│ 三 │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事員 │委任│ 二 │ │ ├──────┼──┼───┼────────────────┤ │書記 │委任│ 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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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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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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