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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規範籌備處的組織、業務、會議以及人員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籌備處有效推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的籌建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9-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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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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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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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營運管理計畫之擬定。 二、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建築與環境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共服務與公共關係之建立及維護。 四、教育與行銷推廣之規劃、研究及執行。 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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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物、藏品與數位資源之徵集、入藏、研究、修護及應用。 二、典藏庫與修復空間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三、展示內容與設備之策劃、設置、維護及管理。 四、臺灣原住民族、南島語族與世界其他原住民族學術研究及交流之規劃。 五、出版品規劃、編印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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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環境管理及安全維護。 二、本處施政計畫及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及法制。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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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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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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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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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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