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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規範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運用公共資訊資源,促進社會教育、學術研究及文化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整合公共圖書館資源、推廣全民終身學習及提供數位化、多元性、全球性圖書資訊業務,並輔導地方公共圖書館,特設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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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與數位資源之採訪、徵集、媒體轉置、編目與知識組織之管理及維護。 二、圖書資訊、文獻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與維護及讀者服務。 三、公共圖書館資源之整合、館際交流及圖書資訊合作之推動。 四、圖書館之利用推廣、出版、媒體行銷、地方公共圖書館之輔導協助及館員專業教育培訓。 五、實體與線上參考諮詢服務、多元文化服務及主題知識庫之建立。 六、數位資源及多媒體資料之使用、數位學習與資訊素養之培育及社群服務。 七、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等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與維護及公共圖書館之共用資訊系統服務。 八、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地方公共圖書館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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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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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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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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