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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設立、任務、組織、職權及業務等相關事項,旨在落實傳統藝術之保存、研究、推廣及人才培育,以振興傳統藝術文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04・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之需要, 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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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 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傳統藝術之展演、推廣、交流及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與 諮詢服務、義工培訓等事項。 三、民族音樂之調查、蒐集、研究、保存及推廣等事項。 四、本中心之園區營運及各項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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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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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祕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 資訊、文書、檔案、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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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 主任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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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專員、助理 研究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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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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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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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設民族音樂研究所,置所長,承主任之命處理所務;其餘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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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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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資深藝術工作者為顧問,必要 時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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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文建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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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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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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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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