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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設立、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文化事業,促進社會文化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4-07・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家戲劇院、國 家音樂廳之營運管理與表演藝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等有關事宜,以普及欣 賞表演藝人口,提昇國內表演藝術水準,充實國民文化生活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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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表演節目之規劃;表演團體之協調、聯繫、接待及附屬表演 團體之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演出組:節目演出之規劃;管理、執行;演出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 作等事項。 三、推廣組:表演藝術文化之推廣;宣傳刊物之設計、編輯;前臺服務、 票務導覽及接待事項。 四、工務組:空調、給水、照明、安全監控設備等之操作、維護與管理, 建築物之維修、特殊音響及噪音控制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硬體設備之維護管理,電腦軟體之規劃與開發;營運資 料之處理與分析等事項。 六、圖書室: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及管理;本中心演出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及閱覽服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研考、機要、文書、印信、出網、庶務、財產保管、警衛安 全、環境美化、清潔維護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前項各組、室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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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二人, 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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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科長、技正、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 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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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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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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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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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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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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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得聘護國內外專家二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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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得報請教育部核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各種表演藝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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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得由教育部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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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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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則適用至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法律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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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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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