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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規範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的組織、職責及相關業務運作,以確保圖書館有效推動讀者服務、圖書館學術研究及文化保存等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5・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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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掌理各種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研究 等業務及輔導臺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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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設左列各組: 一、採編組:掌理圖書徵集、選購、登記、分類、編目及交換事項。 二、閱覽典藏組:掌理金石、輿圖、文獻、圖書、資料之庋藏、互借、圖 書資料陳列、閱覽、出借及閱讀指導等事項。 三、參考服務組:掌理對讀者提供國內外各種資料與諮詢之答覆,編製各 種專題目錄等事項。 四、推廣輔導組:掌理調查、統計、研究、視察、輔導、推廣及館際連繫 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文書、庶務、財物管理、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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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分館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受國 立中央圖書館館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分館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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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組主任五人,編纂一人至三人,編輯六人至十 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 職等;幹事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職等 ;書記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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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 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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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 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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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糸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圖書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中文打字 、會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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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聘請專家、學者組織各種委 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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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對臺灣地區公私立圖書館之輔導辦法,由分館擬 訂,報請國立中央圖書館核轉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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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辦事細則,由分館擬訂,報請國立中央圖書館核 定並轉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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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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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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