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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規範研究所的組織、業務、會議、人事、財務、文書、庶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辦理程序與規定,以確保研究所運作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2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事細則依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 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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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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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副所長協助所長執行其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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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襄助處理全所業務其職掌如左: 一、各單位文稿之審核。 二、本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核。 三、關於新聞發布、新聞連繫等事項。 四、機要事務、函件之簽辦與文稿撰擬。 五、綜合業務之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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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業務由左列各單位分別掌理之: 一、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 二、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 三、藥物化學研究組。 四、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 五、資訊組。 六、秘書室。 七、會計室。 八、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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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中醫理論,中醫運動醫學研究。 二、針灸與氣功之理論及應用。 三、中藥與天然物對免疫疾病防治機制研究。 四、生理學、藥理學、生化學、毒理學、病理學、微生物學等研究。 五、其他有關中醫基礎醫學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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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鑑定、品質選汰。 二、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種源保存、活性成份分離、純化鑑定、栽培修飾 及人工合成。 三、中藥與天然物生化合成研究。 四、中藥方劑與製劑之研究、開發。 五、從事生藥、植物化學、植物組織、細胞培養、植物基因工程等研究。 六、其他有關中藥與天然物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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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藥物化學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天然藥物化學結構鑑定研究。 二、天然藥物化學合成研究。 三、天然藥物結構設計研究。 四、天然物活性合成與修飾研究。 五、其他有關天然藥物化學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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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職掌如左: 一、配合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從事中醫臨床各科之研究。 二、中醫藥臨床效果之評估。 三、中醫師及中藥從業人員之在職進修及學術研究推展等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醫藥臨床醫學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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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資訊組職掌如左: 一、中醫、藥資訊蒐集,醫、藥學典籍、期刊編輯、出版。 二、關於中醫藥資訊規劃、應用、管制、維護及推廣等事項。 三、關於資訊網路及相關週邊設備之規劃、建制及安全管理事項。 四、有關圖書館、資料中心之管理等業務事項。 五、有關標本製作、標本展示及管理業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圖書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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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所務會議、工作檢討會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製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物品財產之購置登記及保管,車輛之保養及調派,經費之出納等 事項。 六、關於檔案管理、圖書之印刷等事項。 七、技工、工友及司機等之管理及考核。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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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計室,除對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法受所長指揮,綜理歲 計、會計事務及兼辦統計業務,其職掌如左: 一、本所會計制度之設計。 二、概算、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之編製,及預算之執行。 三、原始憑證之審核。 四、記帳憑證之製據。 五、會計簿籍之登記。 六、有關統計、主計業務。 七、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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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人事室,須依據人事法令規章,接受上級人事機構之指揮監督及承所長命 令,綜理人事業務,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所組織法規及辦事細則之擬訂。 二、關於任免、遷調、俸級和銓敘案件之擬辦。 三、關於人事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四、關於考績、差勤、獎懲簽擬及訓練、進修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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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各單位需佐理人員,依業務需要在總員額內調配之,其工作由各該主管就 本細則所訂項目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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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服務
第 15 條
本所員工差勤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惟研究人員休 假年度採學年度計算基準。凡出差、請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除疾病外 ,未經核准,不得離所。各種會議須準時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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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所值日(夜)及經指定擔任特別任務之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 常到公。值日(夜)規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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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所職員對所經辦公文,須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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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所職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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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所職員(工)對於應辦事項,需隨時自行檢查,不得拖延,如遇重大困 難,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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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自實際到職日支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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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 ,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 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 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 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 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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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文書之處理,依照公文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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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細則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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