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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規範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組織、職責、任務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明確該所的組織架構和功能,以推動中國醫藥相關研究與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4-28・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中國醫藥 之整理、研究、實驗與改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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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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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 (相當於教授) 、副研究員 (相當於副教授) 、助理 研究員 (相當於講師) 、助理員 (相當於助教) 、編輯、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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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並得置有關業務推 進之各種專門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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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視情形許可,得附設診所、藥圃、製藥廠,其組織規程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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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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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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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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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得接受團體或私人捐贈儀器、圖書,並視捐贈情形報請教育部依照有 關法令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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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之必要,得與各醫學院、醫院及有關機關臨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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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所每屆年終,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度工作計畫,分別造具書表報請 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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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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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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