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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規範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推動中醫藥的研究、教學和推廣,以促進中醫藥的發展和應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6-24・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教育部,掌理有關中國醫藥之 研究、實驗及發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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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醫藥之研究及實驗: (一) 中醫理論之研究。 (二) 中醫運動醫學、針灸與氣功之理論及應用之研究。 (三) 中醫臨床各科之研究。 (四) 中醫藥臨床效果之評估。 二、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鑑定、品質選汰、種源保存、人工栽培及組織培 養。 三、中藥與天然物活性成份之分離、純化鑑定、化學修飾及人工合成。 四、中藥與天然物之藥理、毒理學之研究及實驗。 五、中藥與天然物生化合成及分子藥理學之研究。 六、中藥與天然物對免疫及有關疾病防治機制之研究。 七、中藥方劑與製劑之研究、開發及實驗。 八、實驗結果與研究資料之資訊化。 九、中醫藥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中醫藥之研究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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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中醫基礎醫學研究組、中藥及天然物研究組、藥物化學研究組、中 醫藥臨床醫學研究組、資訊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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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營繕、事務、財產保管、研考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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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亦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亦得由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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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技正 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編輯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科員五人 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二人職 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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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 ,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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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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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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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 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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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對中國醫藥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為顧問,為無 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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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所為學術研究及實驗之需要,得設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並得與各院校 、教學醫院及有關機構合作。 前項所設中醫醫院及中醫診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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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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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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