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規範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義務和程序,目的在促進家校合作,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和學校教育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2-3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家長得依法規或實驗教育計畫,參與教育事務。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時,應適當尊重子女或學生表達之意見,並以促進子女或學生自我實現為目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目標及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及成長。 四、與教師、學校或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學校志工服務、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依法規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參與學校依法令設置及執行之各項相關組織及程序,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八、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落實家庭教育之事項。 為協助家長履行前項責任,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家長會或家長團體得辦理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 前項活動,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家長會。 家長除參與家長會外,並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二、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三、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校年度行事曆。 五、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六、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向學校請求提供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家長會得經會議決議後,以書面載明申請用途,向學校請求提供第一項以外與學生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家長或家長會就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向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提出建議。 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於接獲建議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或家長會之建議有理由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家長、家長會及各層級家長團體就中央或地方教育事務,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建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四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有疑義時,學校應說明及溝通。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學習成果檢討會、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活動,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家長考量其子女學習之最佳福祉,得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育內容。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時,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家長會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