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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規範國民大會代表補選副總統時的投票程序、開票方法及相關注意事項,以確保補選過程的公正、公平及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15・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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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時,應在會場內分別設置投票及開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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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投票及開票監察員,由代表推派若干人擔任。其職務分配,由大會主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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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每一投票處設置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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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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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候選人,以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並親自投入票匭內。 代表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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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投票時間截止,由大會主席宣布,並按鈴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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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代表在大會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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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投票完畢後,由大會主席宣告開票時間,並按鈴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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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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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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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四、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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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 一、發票數額。 二、投票數額。 三、廢票數額。 四、候選人得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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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大會主席應於開票結束後,當場宣布投、開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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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均應佩帶標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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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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