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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規範國民大會同意權投票的程序、方式和開票作業,以確保投票過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15・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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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時,應在會場內分別設置投票及開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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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投票及開票監察員,由代表推派若干人擔任。其職務分配,由大會主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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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每一投票處設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領取同意權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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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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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代表領取同意權票後,即往圈票處就同意權票上所列之每一被提名人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以無記名方式加蓋圈戳,並親自投入票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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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投票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宣布,並按鈴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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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代表在大會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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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開票時間在投票完畢後,由大會主席宣告,並按鈴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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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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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每一開票處設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同意權票圈選是否有效或無效。並在圈選無效之被提名人欄上方加蓋「圈選無效」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同意權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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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同意權票圈選無效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同意權票者。 二、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毀損或污損同意權票者。 四、全部未加圈選者。 五、部分未加圈選者。 六、不圈在被提名人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致無法確定同意與否者。 七、圈後加以塗改者。 無效圈選之認定,若被提名人為一人,有前項任何一款情事者,該同意權票即為無效。若被提名人為二人以上,有前項第一、二、三、四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同意權票視為無效;有前項第五、六、七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認定個別被提名人之圈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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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 一、發票數額。 二、投票數額。 三、無效票數額。 四、每一被提名人所得同意、不同意及圈選無效之統計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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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大會主席應於開票結束後,當眾宣布投、開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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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均應佩戴標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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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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