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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規範國民大會行使職權時,辦理聽證會的程序、方式及相關事項,以保障人民參與國民大會審議事項的權益,促進國民大會審議的公開與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7-30・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大會為加強職權之行使,得舉辦聽證會,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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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或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之必要,得經參加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由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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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 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 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 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 四、審定聽證會紀錄。 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 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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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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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主辦委員會之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其他委員會之委員得列席參加。 主辦委員會應通知與聽證會議案有關之當事人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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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對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聽證議案之名稱。 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聽證日期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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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參加聽證會人員,如有不實之陳述,或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得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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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聽證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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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聽證會之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說明聽證會舉行要旨。 二、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陳述意見。 三、議案有關當事人陳述意見。 四、委員提出詢問、質疑。 五、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說明。 六、主席結語。 前項應邀出列席人員之發言,如逾越議題範圍,或有不當言行時,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或命其退場。 同一議題如有正反意見時,得以交錯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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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國民大會對受邀出席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社會人士,應酌予補助其出席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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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辦委員會於聽證會結束後,召開委員會議,參酌聽證會各方意見,進行議案之審查。 大會決議舉行之聽證會,其結果應提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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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經大會決議成立之專案小組,有舉行聽證會之必要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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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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