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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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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修法提案審議中,
現行條文可能變動
。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規範國民大會之職權、會議召集、議案提出、審議、表決等相關程序及事項,確保國民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維護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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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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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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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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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
已三讀 0(0%)
其他 0
聚合所有「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民進黨 1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5-27・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三十四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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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選舉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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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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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 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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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民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十一人,負責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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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議事日程之排定,由主席團主席共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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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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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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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為全案複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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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複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不經討論,應即行使表決,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該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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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複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咨請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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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議主席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職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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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議決結果確定後,三日內由國民大會公告之,並通知立法院及被彈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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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國民大會審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被彈劾人辭職或死亡,即終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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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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