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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規範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之召開、議題設定、與會人員資格、發言程序、時間及評議等事項,以促進憲政議題之討論與國民參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5-07・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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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以談話會方式進行憲政論壇,由議長主持,每週兩次以內,每次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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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代表有意發言者,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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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憲政論壇之議題,必要時由政黨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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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憲政論壇之發言紀錄,均由秘書處整理送發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及有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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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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