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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國民大會宣言之起草工作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0-03-03・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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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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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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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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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得設置執筆小組及總執筆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提請本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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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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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通過大會宣言草案後,送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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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配置顧問、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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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報大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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