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規範國民大會行使創制及複決權之程序、條件及相關事項,以保障國民參與憲政建設之權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66-08-08・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動員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制定之。 法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二 章 創制
第 3 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三 章 複決
第 6 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有複決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四 章 程序
第 8 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理由。 三、內容。 四、簽署人。 五、年月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2 條
討論創制、複決案之議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制定,咨請總統於六個月內公布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