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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因執行職務所產生的報酬及費用支給標準和相關事項,以確保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時的合理經濟支持。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5-2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 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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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 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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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 支出之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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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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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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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 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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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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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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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421 號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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