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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規範國民大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程序、資格條件及相關事項,以確保主席團之產生符合民主原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2-12-29・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主席團主席三十三人,由國民大會代表就主席團主席候選人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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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主席團主席候選人,應由國民大會代表五人以上推薦,每一代表以推薦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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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主席團主席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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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主席團主席應於每次集會時改選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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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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