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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規範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目的是為了順利推動國家鐵道博物館的籌備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2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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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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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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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三、典藏車輛、園區內軌道、機械設備之保養、維護及運轉。 四、動態車輛展示體驗設施之規劃、採購、維護及運轉。 五、其他有關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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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技術與文化相關文物、車輛、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修護。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及開放。 三、相關圖書與數位資源之徵集、蒐購、管理及開放。 四、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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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常設展與特展主題之策劃及設置。 二、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鐵道相關刊物及出版品之編印。 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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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園區安全維護之管理。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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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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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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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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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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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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