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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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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規範了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的辦理程序、評鑑項目、評鑑標準等事項,目的是確保中心達成運動科學研究、人才培育及運動產業發展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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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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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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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8-19・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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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運動部為評鑑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運動部部長指定,其餘委員,由運動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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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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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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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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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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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 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有關機關對年度經費核撥之達成率與建議。 五、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之改進結果。 六、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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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運動科學支援對於提升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競技運動參賽競爭力。 二、國家運動科學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三、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加值應用及運動科學成果之推廣。 四、與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之達成率。 六、財務健全程度。 七、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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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前二條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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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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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報運動部。 二、複評:運動部收受前款自評績效評鑑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並於次年六月十五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運動部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前款績效評鑑報告予以核定,並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 運動部應就前項第三款績效評鑑報告,作成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總體評鑑之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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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本中心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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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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