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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規範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順利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的籌備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0-0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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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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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 一、研究教育組。 二、行政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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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研究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研究發展方向、常設展與特展內容之研究、規劃及執行;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施作監督及驗收。 二、典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庫房櫃體與文物上架施作之監督及驗收。 三、國家軍事主題相關之學術研究、館際合作策展、館務交流之規劃及執行;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之參與。 四、公共服務、志工招募、導覽培訓與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研究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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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行政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總體規劃、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研考、文書、財產管理行政事務之執行。 三、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含機電設備)、營繕工程、警監系統、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採購施作、監督及驗收。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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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國防部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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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國防部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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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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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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