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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博物館的順利籌備和未來營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0-02・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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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國家軍事相關文物史料之蒐存。 三、國家軍事相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及推廣。 四、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及維護管理。 五、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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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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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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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軍事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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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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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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