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及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協同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協同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機關之副首長或資通安全長派(聘)兼之:
一、總統府。
二、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三、國家安全局。
四、內政部。
五、外交部。
六、國防部。
七、教育部。
八、法務部。
九、經濟部。
十、交通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各直轄市政府。
本會報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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