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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規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設立、任務、組織、職權及相關事項,以促進科學及技術之發展與應用,強化產業競爭力,增進國民福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2-01-19・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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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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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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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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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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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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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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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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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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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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