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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規範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審議及決議等相關事項,以確保會議順暢進行並提升決策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7-0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規範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相關運作事宜,以增進議事品質並發揮政策規劃、協調及統合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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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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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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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國家重要政策方案(計畫)。 二、重大議題研究分析報告。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議案及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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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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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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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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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得指定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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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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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需要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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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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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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